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李,汝民
2012-02-04
蒙特內哥羅共和國(Montenegro)於2010年12月16日開始施行其新制定的商標法,此項新法案使該國的商標審查制度由絕對審查制(examination on absolute grounds and relatives grounds)改為相對審查制(examination on absolute grounds only),亦即引進了商標異議制度,而商標局僅就絕對不得申請商標事由加以審查(例如以該國國旗為商標、商標違反公序良俗等事由),至於新申請商標是否有與已註冊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則交由異議制度來公眾監督。
此外,於2011年10月29日開始生效的商標註冊新制,包括商標註冊、變更登記、商標延展、國際商標註冊等規定,也引進了商標公告的新平台,亦即官方出版的商標公報。第1期的商標公報於2011年12月20日出刊,其中所公告的商標申請案即須首次面對為期90天的異議期間,期間由公告日開始起算。
至於可以提出異議的事由大致包括如下:
(一) 新申請商標與已註冊之商標為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為相同或近似。
(二) 新申請商標與已註冊之商標為相同或近似,且先註冊商標為巴黎公約第6條之2所規定之著名商標。
(三) 新申請商標與已註冊之商標為相同或近似,且先註冊商標於蒙特內哥羅共和國內享有相當之商譽,而新申請商標之使用將減損其商譽。
(四) 新申請商標若有侵犯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該他人亦得提起異議案。
(五) 自然人得對未經同意使用其姓名或肖像之商標提起異議案。
參考資料
1. “MONTENEGRO: Oppositions Against National Trademark Applications Now Possible”,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MONTENEGROOppositionsAgainstNationalTrademarkApplicationsNowPossible.aspx, 最後瀏覽日:2012年2月4日。
2. “INTA Emerging Issues Committee Relative Examination Subcommittee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http://www.inta.org/Advocacy/Documents/INTARelativeAbsoluteExamination2005.pdf, 最後瀏覽日:201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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